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村(社区)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体教育、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治安以及生态文明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村(社区)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供给,推动服务资源向村(社区)下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村(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村(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公共服务。

鼓励村(社区)针对就业、社保、医保等民生问题,收集群众诉求,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解读,推动惠民政策有效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