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5,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6年4月16日海东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地域空间,利用山水生态、田园风光、非遗工坊、民俗文化、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康养、研学、体验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数据、消防、金融、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的资源保护、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纠纷调处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和灾害预防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体旅游、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提升其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合作,培养乡村旅游开发、经营、服务和宣传等专业人才。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进优质投资企业和乡村旅游人才的激励措施,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各类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乡村旅游项目,可以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一)农作物种植、采摘、特色农家宴等农耕文化;
(二)柳湾彩陶、喇家遗址、瞿昙寺、禹王峡、班彦村、红光村等历史文化和红色文化;
(三)青绣、民族婚礼、花儿、赛马、射箭等非遗项目;
(四)土族纳顿节、元宵节九曲黄河灯俗、道帏拉则节等民间节庆;
(五)丹霞地貌、高原冰雪、山林趣野、高山观日和桃花、杏花、梨花等特殊的地貌景观和生物景观;
(六)其他应当注重的旅游资源要素。
乡村旅游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绿色低碳、生态环保、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培育特色化、差异化乡村旅游品牌,避免同质化。
(一)依托唐蕃古道历史文化,整合乡村民俗、田园旅游资源,打造民和七里寺、乐都柳湾至平安富硒小镇的唐蕃古道驿站历史文化旅游体验线,以及扎碾公路沿线自然景观观光旅游、沉浸式果蔬采摘体验线;
(二)以互助土族故土园为中心,挖掘丹麻乡村花儿、吐谷浑历史文化演艺、部落美食,土族歌舞、服饰、节庆等传统文化资源,建成土族、吐谷浑部落文化乡村旅游体验地;
(三)利用高原冬季气候特点,在适宜地区打造冰雪旅游度假区,实现冰雪旅游与周边村庄联动发展全时全季旅游;
(四)依托区域森林资源优势,推动形成森林徒步、户外拓展、民俗体验、露营拾趣等复合功能的乡村旅游综合体;
(五)依托区域水资源优势与少数民族节庆、歌舞、美食、民宿等旅游产品和观光、徒步、自驾游等旅游项目,开发民和禹王峡至循化、化隆黄河水文化体验线和乡村田园风光、特色农作物科普研学、传统村落特色建筑研学、传统民间技艺研学等黄河水岸民族文化风情体验线;
(六)利用班彦村、河湟文化博物馆、十世班禅大师故居、红光村红色教育基地等爱国主义教育资源,规划和开发红色主流文化旅游线;
(七)推进与西宁、兰州、黄南、海南等周边地区旅游资源共享、线路互联、市场协作,促进区域乡村旅游一体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和利用,提高乡村旅游景点设置的土特产柜台、农副产品展柜、特色小吃点、乡村特色文化展示牌等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乡村旅游发展需要,开通连接景区村镇和乡村旅游聚集地的客运专线,设置共享交通设施,探索乡村旅游公交定制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盘活闲置资产流转操作指南,明确租赁期限、用途限制、退出机制,并建立统一备案平台。涉及集体资产的建立资产管理台账,防止资产流失。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通过招投标、租赁、入股等方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乡村旅游。
Chapter 3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鼓励采用公司与农户、景区与农户相结合的多种经营模式,或者通过乡村旅游合作社,保障村民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村落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入股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并获得收益。
村民以土地、房屋入股方式参与乡村旅游经营的,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分红比例不低于经营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的经营管理,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民宿经营管理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鼓励开发森林民宿、河岸露营等康养产品和森林瑜伽、森林拓展、水岸骑行、养生食疗、藏药浴等康养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阶梯式海拔优势支持高原训练基地建设,开展高原体育习服、高原健身等训练活动,培育高原康养训练高端品牌。
支持乡村旅游与农业、文化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建设村史馆、民俗文化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湟文化的挖掘、保护和创意转化,培育乡村旅游新业态,延伸产业链。
开展低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空域管理、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依托本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薄皮核桃、花椒、线辣椒、长辣椒、大樱桃、紫皮大蒜、藏香猪、土豆、八眉猪等特色食材,打造特色民族宴、山珍养生宴、生态大棚主题宴、农家炕头乡土宴等特色餐饮美食品牌。
Chapter 4服务和保障
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标准,合理设置旅游咨询、游览导向、服务设施、区域界限、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合理布局观景、购物、餐饮、休憩和应急避险等配套服务设施。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欺客宰客、强制消费或者以纠缠、拦截等方式招揽游客。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以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开展安全检查,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乡村旅游经营者经营索道、玻璃栈道、滑雪、滑草、水上、高空、登山等项目的,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安全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场所有独立烹调间和相应的餐具清洗、消毒和粗加工区域,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食品原料应当做到时令新鲜;餐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村(居)民发现乡村旅游区域或者旅游项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乡村旅游景点、民宿、乡村酒店等区域发生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其他影响旅游安全灾害的,应当在完成灾害治理、消除风险隐患,符合安全条件后恢复开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点的医疗急救站点,为乡村旅游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急救服务。
乡村旅游者擅自进入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开展旅游活动遇险的,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体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管事项综合信用评价,全面记录和共享信用信息,依法惩戒失信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进行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或者强制消费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