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应急管理机制和专项应急预案,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森林山区、未开发或者未开放乡村旅游并禁止旅游、探险、宿营的区域设立警示标志;旅游区域内,遇气候异常、传染病防控需要以及旅游高峰季节等特殊节点,应当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并做好相应救助、防控、疏导等工作。

村(居)民发现乡村旅游区域或者旅游项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乡村旅游景点、民宿、乡村酒店等区域发生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其他影响旅游安全灾害的,应当在完成灾害治理、消除风险隐患,符合安全条件后恢复开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点的医疗急救站点,为乡村旅游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急救服务。

乡村旅游者擅自进入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开展旅游活动遇险的,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