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体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乡村旅游安全监督管理。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以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开展安全检查,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乡村旅游经营者经营索道、玻璃栈道、滑雪、滑草、水上、高空、登山等项目的,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安全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