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地域空间,利用山水生态、田园风光、非遗工坊、民俗文化、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康养、研学、体验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