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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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5,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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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4月24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铁路、机场、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工作。
Chapter 2车辆和驾驶人
重大交通管理措施的制定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一)下肢残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因原注册登记的车辆已转让、灭失或者报废等原因重新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注册登记车辆的行驶证及号牌并注销登记,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
Chapter 3道路通行条件
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当按照审定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维护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占道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恢复道路原有的交通安全设施,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道路通行。
经评价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或者调整后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准。
(一)入口所在道路为城市支路的,道匝栏杆距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三米;
(二)入口所在道路为城市次干路的,道匝栏杆距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六米;
(三)入口所在道路为城市主干路的,道匝栏杆距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十米。
新建、改(扩)建的城市沿街建设项目设置出入口机动车道匝的,道匝设置方案应当在报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尽量避免对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造成影响。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经过论证,并在管理部门网站、停车泊位点所在社区居委会、停车泊位点公示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置统一的公示牌,明示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是否收费等内容,收费的停车泊位还应当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禁止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以及用于非停车的经营性活动。
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对机动车停放情况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其管理人予以劝阻及纠正;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Chapter 4道路通行规定和事故处理
在设置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转弯或者遇到障碍的,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行驶,但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应当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
在公交专用时段内,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公共汽车、校车和大中型客车以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执行紧急任务占用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未设置单独右转弯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弯的;
(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
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场所通行时,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非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
禁止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带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
(一)同方向直行信号为停止信号,左转弯信号为放行信号的,直行的机动车依次进入直行等候区等候;
(二)同方向直行信号为放行信号,左转弯信号为停止信号的,左转弯的机动车依次进入左转弯等候区等候(掉头的机动车除外)。
非机动车进入设置有非机动车等候区的路口等候放行信号的,应当根据信号灯指示行驶,并避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
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汽车内或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
(一)除小型客车外,不得在主车道最左侧车道行驶,利用主车道最左侧车道超车的,超越前车后应当及时驶离;
(二)不得停车装卸货物;
(三)不得在主车道停车上下人员;
(四)进出主车道时,按出入口的方向行驶。
在城市快速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警告标志距离事故车辆白天不得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得少于八十米。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不得安装超过国家规定动力标准的驱动装置。
(一)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且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按照交通警察的指令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移该机动车。驾驶人口头服从指令但不驶离现场,清障车到达现场后可以拖移该机动车。
(一)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除外;
(二)作业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划出作业区,并在作业区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八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警示服饰或者反光服饰。
Chapter 5服务与监督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九分及以上的;
(二)逾期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的;
(三)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的;
(四)机动车临近报废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一)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被依法作废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作废或者停止使用的;
(四)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复核。下列情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以及其他车辆因避让前述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造成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因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造成的;
(八)因其他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一)假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名义接受处罚的;
(二)假冒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名义接受处理的;
(三)冒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考试的;
(四)冒充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满分重考的;
(五)利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向他人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办理交通违法记分、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的。
禁止为前款规定的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强迫、指使他人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人员、志愿服务人员等交通管理辅助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行人应当服从管理。
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立交通违法教育室(点)、考核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Chapter 6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直属的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穿插或者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尾随执行紧急任务的车队或者特种车辆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进入等候区的,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右转进入沿街单位、小区的,处一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处一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未按规定采取示警措施、未按规定报警和联系拖曳车辆,导致交通堵塞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汽车内或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未根据信号灯指示行驶,并避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前照灯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的;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有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或者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由他人替代或者替代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三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的;
(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七)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十)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一)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施疏于管理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号牌、行驶证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Chapter 7附则
(一)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道路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物和服务于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包括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固定式电子警察),以及地下附属管线设施、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
(二)城市快速路,是指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单向具有双车道或者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
(三)机动三轮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三轮车辆,包括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三轮电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