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未根据信号灯指示行驶,并避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前照灯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的;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有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或者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