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禁止下列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假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名义接受处罚的;
(二)假冒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名义接受处理的;
(三)冒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考试的;
(四)冒充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满分重考的;
(五)利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向他人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办理交通违法记分、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的。
禁止为前款规定的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强迫、指使他人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