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交通警察有下列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施疏于管理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号牌、行驶证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