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42 articles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等情况,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的,应当按程序报请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Chapter 2选举工作机构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一般为三至七人,原则上为单数。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应当及时公布,报乡、民族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备案。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研究确定和培训工作人员;
(四)公布投票方式和日程安排;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村民选举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六)组织候选人提名工作,明确候选人提名方式,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七)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发放委托投票证;
(八)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场地;
(九)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宣布并上报投票结果,公布当选名单;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二)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选举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安排、工作程序、人选资格条件、选举办法、纪律要求等。选举工作方案在乡、民族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指导下,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变动的,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备案。
Chapter 3选民登记
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居住村、从事村务工作的村登记参加选举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开展选举资格审查,需要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提供协助的,以上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Chapter 4候选人的产生
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照原候选人提名结果依次递补,并经过资格审查后确认。候选人名单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候选人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提问,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Chapter 5选举程序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
(二)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
(三)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场地;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工作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受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受托人应当对委托内容保密。
受托人在选举日凭委托投票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应当有两名监票人、一名公共代写人。流动票箱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并严格管理。
本村没有不能到站投票的选民,或者本村有不能到站投票的选民但全部办理了委托投票的,不得设置流动票箱。
选民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代写,也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并对代写内容保密。
选民应当在投票截止时间前,将选票投入票箱。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辨认的选票,在公开唱票、计票前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的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无效票。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委员候选人中有妇女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当选资格;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另行选举不重新进行登记。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二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据确认的选举结果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资料移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保管。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Chapter 6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结果当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