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