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研究确定和培训工作人员;

(四)公布投票方式和日程安排;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村民选举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六)组织候选人提名工作,明确候选人提名方式,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七)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发放委托投票证;

(八)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场地;

(九)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宣布并上报投票结果,公布当选名单;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二)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选举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安排、工作程序、人选资格条件、选举办法、纪律要求等。选举工作方案在乡、民族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指导下,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