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人员,需经过资格审查后予以确认。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据确认的选举结果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资料移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保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