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以及队伍建设、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债权债务、风险问题等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