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居住村、从事村务工作的村登记参加选举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开展选举资格审查,需要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提供协助的,以上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