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3,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5年12月24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公共视频监控、交通信号、热力、工业等公共管线,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军事、人民防空等专用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统筹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动态更新、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应急抢险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对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Chapter 2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管线的空间布局、敷设方式、建设时序、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等内容,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依据。
Chapter 3建设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道路挖掘许可信息沟通机制,严格控制年度道路挖掘总量。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暂无条件同步敷设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或者改造管线应当入地敷设。改建扩建道路、城市更新时,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改造。
鼓励以非开挖方式敷设或者维护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地下管线测量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前、管线覆土前、竣工前三个阶段进行测量复核,测量复核经费纳入工程相关费用。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公示挖掘道路时间、施工范围、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得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形需要挖掘的,需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迁移、变更既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管沟的区域,所有地下管线应当统一入廊、入沟,管廊、管沟以外不得进行管线开挖敷设施工,既有地下管线应当结合地下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管廊、管沟内。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地下综合管廊、管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Chapter 4运行维护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运行维护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
(二)建立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定期排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编制完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向地下管线排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质;
(五)在地下管线内堆放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混接、错接、漏接排水管网;
(八)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废弃地下管线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地下管线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窨井盖管理,定期开展窨井盖巡查、维护和更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推进窨井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建立健全窨井盖缺失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窨井盖缺失、破损等安全隐患作出安全警示,并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即时协调处置。
Chapter 5档案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档案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利用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即时更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下管线入库数据标准以及管线数据信息的交换格式、标准和信息共享目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小散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即时将数据信息及相关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因抢修、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质、使用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数据信息及相关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普查、补测补绘等数据信息,并将相应成果资料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