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挖掘许可等手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采取路面恢复措施。发生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应当告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公示挖掘道路时间、施工范围、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得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形需要挖掘的,需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