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应当依据专项规划有序推进,结合新区建设、城市更新、片区改造、河道治理、道路改造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等统筹安排综合管廊、管沟建设。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管沟的区域,所有地下管线应当统一入廊、入沟,管廊、管沟以外不得进行管线开挖敷设施工,既有地下管线应当结合地下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管廊、管沟内。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地下综合管廊、管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