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地下管线的监测,建立风险监测、分析预警、联动处置机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运行维护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