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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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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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公安、教育、司法行政、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挂牌督办制度,指导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整改。
Chapter 2协同支持体系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开展专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健全人才储备和培养机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Chapter 3预防犯罪教育
(一)树立优良家风,以良好品行教育影响未成年人,为其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其进行思想交流,鼓励其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质、心理健康、行为习惯、自我保护、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是非观念和法治意识,提高识别、防范和应对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能力;
(四)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必要时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五)配合学校、教育行政、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监护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依托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等公共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需求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一)沉迷网络、实施中小学生欺凌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
(二)离异或者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居家庭、收养家庭、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的其他情形。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聘任法治副校长,根据需要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参与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承担或者组织落实法治教育任务,指导、协助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生欺凌防治等工作,协助学校、公安机关等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导、训诫等教育。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咨询辅导与早期干预服务,预防和处理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发现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和性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学生欺凌发现、认定和处置的工作流程,健全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干预机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校园智慧安防建设,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欺凌行为发生的各种隐患。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学生欺凌防控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学校或者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等部门举报学生欺凌行为,并有权劝阻和制止。
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瞒报、谎报。
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公益法治宣传义务,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公益广告、宣传片,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害。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引诱自杀、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并可以依托符合观护条件的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参与观护教育工作。
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场所内为有需要的学校提供法治宣传教育。
Chapter 4不良行为干预
(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
(二)滥用成瘾性药物;
(三)多次旷课、逃学;
(四)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五)沉迷网络;
(六)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七)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八)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九)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十)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的报告备案制度。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安排专人负责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协助提供监护指导,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怀、心理疏导、返校复学等关爱服务,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关爱服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电竞酒店、剧本娱乐、台球厅等经营场所不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前款规定的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指导。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推动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联动,会同社会工作部门引导志愿者开展禁毒志愿活动,针对未成年人加强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犯罪预防教育。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身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Chapter 5严重不良行为矫治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猥亵他人,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矫治教育措施,不得妨碍、阻挠矫治教育或者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依法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并建立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保障制度。
本省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具体工作规范,由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级主管机关、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已经完成义务教育、有就学就业意愿的未成年人提供便利。对有就学意愿的,鼓励和支持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者继续教育;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Chapter 6重新犯罪预防
对涉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加强少年法庭建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审理案件。探索在审判卷之外建立保护预防卷,规范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工作,落实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救助、判后回访等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针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案情、刑期、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制定个别化矫治方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刑满释放、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三)未成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四)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的;
(五)妨碍阻挠实施矫治教育措施或者放任不管等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六)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