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公安、教育、司法行政、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