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聘任法治副校长,根据需要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参与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承担或者组织落实法治教育任务,指导、协助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生欺凌防治等工作,协助学校、公安机关等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导、训诫等教育。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