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下列教育措施:
(一)树立优良家风,以良好品行教育影响未成年人,为其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其进行思想交流,鼓励其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质、心理健康、行为习惯、自我保护、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是非观念和法治意识,提高识别、防范和应对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能力;
(四)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必要时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五)配合学校、教育行政、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监护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