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5,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落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经济信息、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乡道、村道相关工作,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道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道、村道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农村公路应当规范设置路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乡道、村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沿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配套设置停车区、场站、交通驿站、观景台、充电站等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县道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新建、改建、扩建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对受地形、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经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安全论证,可以适当调整技术指标,但是,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畅通。
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升级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升级改造。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有关附属设施。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成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农村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县道和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的养护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通;难以及时抢通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发布绕行路线。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业务。
农村客运班线的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应当与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等相匹配。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发展规划。
鼓励商贸、邮政、快递、供销、运输等企业建设、完善面向农村地区的共同配送中心、综合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