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的责任。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通;难以及时抢通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发布绕行路线。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