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落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