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8,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5年12月31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协同推进,促进产业需求侧和教育供给侧双向融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教融合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产教融合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Chapter 2引导和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产教融合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等,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创业、就业见习、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补助。
支持职业学校围绕本市主导产业集群、新兴产业链条布局和行业发展、民生领域,加强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建设,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支持职业学校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专业大类范围内按照规定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可以按照学徒培养协议支付企业人才培养成本,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
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及转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建设“双元制”专业,开设“订单班”、中国特色学徒制班、现场工程师班(学院)等,共建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双元”实践中心和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平台,引导企业深度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实施、实训组织和质量评价。
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选派教师参与企业实践,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职业学校可以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企业技术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兼职教师薪酬待遇由校企双方协商确定,纳入职业学校预算管理。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
职业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成立相关市场主体,联合社会力量共建混合所有制产教融合园区、实习实训基地或者产业学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通过投资办学、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依法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深度参与产教融合。
鼓励职业学校根据本市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开展人工智能等场景应用,推动专业(群)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依法依规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编入职业学校教材。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开发区应当为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提供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职业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签订、履行实习协议。
Chapter 3服务和保障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定后,其用地可以参照公办学校政策依法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以信用贷款方式融资。
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金融、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Chapter 5附则
本条例所称“双元制”,是指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以职业学校与企业为“双主体”,通过学校教学与企业实训“双方案”培养、课堂与实训平台“双场景”教学、学校教师与企业师傅“双师化”育人,助力学生兼具学校学生与企业学徒“双身份”成长,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的职业教育新模式。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