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层次、产教融合绩效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用地需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产教融合项目用地。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定后,其用地可以参照公办学校政策依法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