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职业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双元制”,是指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以职业学校与企业为“双主体”,通过学校教学与企业实训“双方案”培养、课堂与实训平台“双场景”教学、学校教师与企业师傅“双师化”育人,助力学生兼具学校学生与企业学徒“双身份”成长,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的职业教育新模式。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