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成立相关市场主体,联合社会力量共建混合所有制产教融合园区、实习实训基地或者产业学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通过投资办学、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依法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深度参与产教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