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鼓励职业学校聘请企业和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
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选派教师参与企业实践,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职业学校可以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企业技术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兼职教师薪酬待遇由校企双方协商确定,纳入职业学校预算管理。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