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25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6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5年9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专利保护、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根据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的统计监测与分析研判。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服务。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备案主体申请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当及时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备案主体注销或者注册地迁出本市的,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核后取消备案资格。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审核专利快速预审申请。预审合格的,指引备案主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正式申请,并出具一致性审核意见;预审或者一致性审核不合格的,可以指引备案主体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收到公开实施建议清单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确定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以及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纳入公开实施: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
(二)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三)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四)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实施的其他情形。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通过坏账补偿、贴息贴保、担保补贴等方式降低专利质押融资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可以书面审理或者经口头审理查明事实后进行当庭裁决。行政裁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国家、省对专利行政裁决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临时禁令前,应当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担保;专利权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对临时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临时禁令依据的行政裁决案件已作出不侵权结论;
(二)申请人撤回临时禁令申请或者行政裁决请求;
(三)临时禁令依据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临时禁令依据的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临时禁令。
展会主办方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并于展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投诉、处理情况报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合规督导。
经展会调解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展会主办方应当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出具相关事实状态证明,或者为其查阅、复印有关材料提供便利。
依照前款规定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担保。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市场,合理布局、指导监督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高质量供给专利导航服务资源。
专利导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成果应当客观、严谨、实用。财政资金支持的专利导航成果应当经过合规、绩效等评价验收。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开展海外专利维权互助引导,指导企业、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建立海外专利维权联盟,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海外维权援助互助基金,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专利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