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举证充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可以书面审理或者经口头审理查明事实后进行当庭裁决。行政裁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国家、省对专利行政裁决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