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申请备案,经初审合格并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核同意,成为备案主体。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备案主体申请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当及时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备案主体注销或者注册地迁出本市的,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核后取消备案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