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的统计监测与分析研判。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