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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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
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
(一)本级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勤政廉政情况;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
(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一)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等在调查研究和收到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常务委员会对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司法工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行决议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一)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案件,驳回抗诉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案件;
(三)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撤销的案件。
对突出的问题,经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者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后,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一)转交本级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反馈处理情况;
(二)经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转交本级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告知处理结果;
(三)对重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