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

(一)本级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勤政廉政情况;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

(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