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应当对收到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登记,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转交本级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反馈处理情况;

(二)经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转交本级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告知处理结果;

(三)对重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