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

(一)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等在调查研究和收到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