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者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对下列案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可以听取司法机关有关办理情况的汇报:
(一)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案件,驳回抗诉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案件;
(三)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撤销的案件。
对突出的问题,经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者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后,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