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Article 4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