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25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铁路、港航、林业等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消防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
(二)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参与森林、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五)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监督、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行业管理部门。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参训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履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开设消防宣传教育栏目或者安排版面、时段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在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可以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业。
Chapter 2消防组织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水域救援、地震地质灾害救援等专业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推进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等特种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强化消防无人机等新技术装备运用。
(一)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规划建设、运行保障、车辆装备、薪酬待遇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训练设施;
(三)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其薪酬待遇与专业技术能力、职业风险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保障措施。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加强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训,提升协同救援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电动车密集停放、充电场所建立消防快速处置队,配备专业场所、专业人员、专业装备,提升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依法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Chapter 3火灾预防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采取下列火灾预防措施:
(一)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口、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设施;
(二)保障农村公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农村公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依法组织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维修、改造;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依法予以迁出或者改变用途;
(二)对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健全的建筑密集区实施综合整治,同步增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基础设施;
(三)对人员密集场所、物流仓储场所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整改。
对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设施老化的老旧建筑,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通过功能优化、设施改造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一)开辟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明显标识,严禁占用、堵塞;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水源,配备轻型消防车辆,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对老化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实施更新改造,并安装漏电保护、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装置;
(四)其他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改进措施。
(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三)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五)推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监管等部门;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配备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二)在出入口、电梯间等公共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消防设施操作指引等标识;
(三)对消防水泵、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施常态化维护管理,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带水联动测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施工单位进行动火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按照单位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二)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现场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动火作业的人员资格、作业环境、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动火作业;医院、养老院、宾馆等二十四小时营业使用的场所或者进行设备抢修等确需施工动火作业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配置现场监护力量等更为严格的措施。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等场所;
(三)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四)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禁止人员居住的场所。
(一)住宿区域应当靠近安全出口,并与非住宿区域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二)配备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
应急管理、消防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督促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企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提升专业灭火救援能力。
(一)在发酵、蒸馏、储酒区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控制明火与高温设备安全距离;
(二)制定并落实输送管道防静电、储罐区防雷击管理制度;
(三)制定乙醇泄漏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具备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为无人照料的儿童及残疾人、独居老人、精神障碍患者的住宅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等消防设施。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将火灾保险费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关联浮动,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消防控制室、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
(二)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四)从事电气焊接、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力量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消防设施联网实时监测、预警,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设备控制功能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Chapter 4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场监管、消防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
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就近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为职工提供充电便利,减轻住宅小区充电需求压力。
鼓励在住宅建筑电梯内安装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蓄电池充电;
(二)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
(三)私拉电线或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公共交通工具;
(六)在未与门厅、电梯厅、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设置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蓄电池充电;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蓄电池充电;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存在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采取劝阻、制止措施;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处理。
Chapter 5灭火救援
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向消防监管部门提供建筑图纸、预警信息、地理数据、专业设备、专业技术等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消防监管等部门及医疗机构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同步响应和联动工作机制,实现119消防报警指挥中心和120急救调度中心的信息共享和应急合作,提升救援救治效率。
通信管理部门、基础电信企业应当根据消防监管部门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健全通信保障应急体系,组织落实基础电信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灭火救援现场室内外快速断电、断气保障机制,协助消防监管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置和保障工作。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协助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相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物资,由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Chapter 6监督管理
消防监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监管部门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消防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等对消防安全检查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