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结合生产经营特点,配备相应人员、专业消防装备及设施,建立执勤训练制度,定期组织灭火救援演练。组建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电动车密集停放、充电场所建立消防快速处置队,配备专业场所、专业人员、专业装备,提升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