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监督管理资源,推动信息资源共享,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和专项治理。

消防监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