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下列保障本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的措施: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监管等部门;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