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应当采取下列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措施: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配备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二)在出入口、电梯间等公共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消防设施操作指引等标识;

(三)对消防水泵、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施常态化维护管理,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带水联动测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