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并采取下列组织保障措施:
(一)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规划建设、运行保障、车辆装备、薪酬待遇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训练设施;
(三)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其薪酬待遇与专业技术能力、职业风险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保障措施。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加强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训,提升协同救援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