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控机制和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应当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消防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