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5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6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25年10月31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水利灌溉以及工业废水、农村污水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检查井、板涵、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区域或者个人专用、相对独立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排水工作监督,有权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县(市)和大丰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排水规划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排水和污水处理水平。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与排水规划相衔接,落实排水管道的走向、管径、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控制性要求和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涝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调节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初期雨水污染。
新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积极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增设污水管道。
排水主管部门在建立排水设施信息系统过程中,需要建设和管理单位提供排水设施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Chapter 3排水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暂停排放和消除危害的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排水主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将工业废水接入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水许可证的延期、变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的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理垃圾、清淤疏浚,及时排除隐患;在强降雨预警信息发布后,落实有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汛期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存在内涝风险的交通、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排涝能力建设,在汛期开展必要的防涝自保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或者监督。
Chapter 4污水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运输污泥车辆应当规范标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
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共享相关监测数据。
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纳入省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管理,加强协同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实施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和河湖水体联动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模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污水处理按效付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Chapter 5设施维护和保护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排水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运营;产权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单位维护运营的,由受托人负责。
(二)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维护运营;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无物业服务人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维护运营单位。
(三)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维护运营单位。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建立巡查、检修、报废等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清疏、维护、检修、报废,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丢失等排水设施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警示、围蔽、疏通、维修、导流等处理措施。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因施工不当损坏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