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检查井、板涵、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区域或者个人专用、相对独立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